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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

 一、为实施依法治校,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,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杜绝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,根据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规定本规定。

二、学校建立体罚学生的举报制度和首遇制度。教职工和学生向学校如实举报教职工体罚学生的,学校给予奖励50元。看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,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,对劝阻有效者,学校给予奖励100元。教职工对体罚现象听之任之、熟视无睹或推波助澜者,学校给予罚款50--100元。

三、学校学生处每月底和学期末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,了解教师员工是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。

四、学校保障检举人的合法权益,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的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
五、通过检举揭发和问卷调查等方式,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,经查证属实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:

1、体罚学生情节轻微,危害不大的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,并扣除当月师德奖金,班主任同时扣除当月班主任费,生活老师和职工扣除当月工资100元。

2、体罚学生情节严重,在师生、家长和社会中造成很坏影响者,学校除给予第一款的处理,同时扣除全学期的奖金,并给予行政处分。

3、体罚学生特别严重,触犯刑律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4、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,导致学生出走,有体罚者负责自费寻找,并追究其相应责任;导致学生转学退费的,其退费有体罚者全额承担。

5、体罚学生屡教不改者,学校给予解聘处理。

6、凡体罚学生者,无论情节轻重,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,不得评先、评优、评职称,第一年工作者当年不得转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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