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师的权利和尊严,谁来维护?!

当教师本是一件十分快乐和惬意的事情。因为教师每天与天真活泼的学生打交道,与学生一道学习、探究、游戏。看着学生一天天的成长,教师会感到生活是多么的充实,自己从事的工作是多么的神圣、光荣和有意义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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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实行义务教育后,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,教师的生存状况和心理状态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。快乐和惬意在减少,而痛楚和无奈在增加。

 

因为在义务教育阶段,学生无论成绩好差,思想道德品德与学习习惯如何,都全部进入学校,即使学生对学习毫无兴趣,即使家庭贫困无钱上学,学校和老师也都有责任和义务把学生请回来,一个也不能少。

 

这本是一件大好事,是社会的一大进步,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,但遗憾的是,法律也好,有关政策制度也罢,对学生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却规定得比较少,尤其是对违纪学生的管理和处罚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,或者说规定得很不完善,很不健全,使学校和教师的许多工作难以正常有效地开展。

 

对品行和习惯都很差、屡教不改、影响较大的问题学生,学校和老师使不开手脚,因为在教育管理上束缚太多,一点惩罚性的措施都不能采取,而只能耐着性子、苦口婆心地说服教育。

 

有的教师甚至不得不抛开体面与尊严,向学生讨好求饶:“求求你,好好读书吧!”“求求你,别再违反课堂纪律了!”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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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媒体报道,某校一名初二的学生,自修课擅自跑到操场去打篮球,班主任发现后责令他回教室。该生不但不回,还不停地辱骂老师。班主任十分生气,把他叫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。在办公室,该生当着几个老师的面继续辱骂班主任,气焰非常嚣张。在其他老师的共同干预和教育下,该生才勉强向班主任道歉。

 

在网易论坛上,笔者又看到这样一则贴子:某初中一名身高1.73米的男生,在一次晚自习中破坏班级组织纪律,将数学课变为“茶话会”:吃瓜子、吃花生、吃甘蔗,在教室中乱窜。第二天,该班班主任得知此事后,找这位学生谈话,并对他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。哪知该生满不在乎,根本不听管教。班主任只好打电话叫其家长到学校来协商解决问题。

 

正当班主任打电话时,该生趁其不备,对班主任连踢两脚,接着又打了两个耳光,在场的人无不惊讶之极。试问,这样的学生该不该处罚?学生打了老师究竟由谁来买单?类似这样的活话剧曾在许多学校频繁上演,甚至在一些学校还发生了学生杀害老师的惨剧,对此,教师们唏嘘不已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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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倡导依法治国、以人为本、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今天,学生的人格尊严、民主权利、人身安全等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,可老师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却无时不遭受漠视,必要的管理方法和惩罚手段被限制甚至被剥夺。

 

所以,许多中小学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常常受到来自学生(包括学生的家长)的挑战。

 

在目前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下,一些学生的脑海中形成了这样一种错误观念:我是未成年人,是受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,即使我严重违纪甚至犯法,你们又能把我怎么样?既不会判刑坐牢,也不能开除,最多就是一个批评、警告,我根本不怕,也不在乎。

 

因此,在部分学生的潜意识里,他们任意违反纪律,可以;老师批评他,不可以;处罚他们,更不可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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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的中小学教师处于两难境地:既要全力以赴地抓学科的成绩,提高及格率、优秀率和升学率,又要确保学生的安全,保证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;对违纪的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,只能耐心教育。

 

一些学生正是抓住了学校和教师的这一软肋,肆无忌惮地违反纪律,且我行我素,屡教不改。

 

如果不管什么样的学生,不管碰到什么样的情况,都只通过口头的、耐心说服的教育方式就能奏效,那是老师最希望不过的了。然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。有人说“没有爱,就没有教育”,我想补充一句:没有必要的惩罚,也不称其为教育。”因为惩罚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。

 

对有些学生来说,单纯的说服教育是远远不够的,对他们必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性措施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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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不能指望每个教师都身怀绝技。尽管如此,广大教师还是尽心尽力、任劳任怨、不断地开拓进取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一些人看来比较优秀的教师中,又有几个没有动用过一点惩罚性措施呢?

 

就某个顽皮的学生来说,只要老师肯下苦功夫,长时间地诚挚感化,耐心说服开导,就最终能使该生感动,抛却顽心,回归正道。但我们想想,每个老师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,每天有许多工作要做,同时要教育许多学生,要统筹兼顾,怎能为了只教育挽救一个学生而抛开其他工作,置大多数学生于不顾呢?

 

要知道教师是属于全体学生的,是公共资源,要为大家服务,谁都不可以“独享”。但是在许多时候,没有局部的舍弃,就不可能有整体的保护。教育学生也是一样。面向全体学生,不歧视任何学生,对每个学生负责,不让一个学生掉队,这一教育理念便是正确的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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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老师的,没有一个会无端地去歧视、冷落、辱骂、殴打一个学生,也不会有意去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
 

要使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,教师必须行使应有的教育管理权,对品行和习惯都较差且屡教不改的学生,教师有权辅之以一定的惩罚性措施,努力以最小的代价、最少的时间来教育挽救学生,维护整个班级的稳定,保护更多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
 

当然,惩罚也要“爱”字当头,要把握好分寸,以不伤学生的自尊心、不出现肉体伤害为原则。

 

教师对学生到底该不该有一定的惩罚权?教师的管理权限到底有多大?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由谁来维护和保障?

 

当学生或学生家长侵犯老师的合法权益时,由谁来买单?这些既是值得认真思考的理论问题,也是迫切需要加以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。

 

(本文综合整理自教师帮等网络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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